北京9月9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90号国务院令,颁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
“附则”规定,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。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认证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
我国的认证机构将提高进入门槛,注册资金必须达到300万元以上。《条例》规定,设立认证机构,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。另外,还要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,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,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。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,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、检查等技术能力。
认证机构不得搞经营
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,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、营销等活动。条例还明确,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、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。
证书出具不及时处罚
认证机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,将被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
违反条例最高可罚50万
在《条例》法律责任一章中,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,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,包括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。条例规定,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,予以取缔,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
境外认证机构不得在我国从事认证活动
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,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。《条例》规定,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,须经批准,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,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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