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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闪客维权第一案 小小获赔30万元

作者:彭信琼 时间: 2004-12-30 文档类型:转载 来自:蓝色理想

信报讯(记者彭信琼)世界知名体育用品公司——美国耐克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的“黑棍小人”,被认定系剽窃中国闪客朱志强(笔名小小)的“火柴棍小人”作品。

  昨天上午,市一中院一审判决耐克公司立即停止发布侵权广告,赔偿“小小”经济损失30万元,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之内,在新浪网首页致歉以消除影响。

  法院认定,“火柴棍小人”的形象特征为:头部为黑色圆球体,没有面孔;身体的躯干、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;小人的头和身体呈相连状。小人的四肢呈拉长状。市一中院认为,“火柴棍小人”与公共领域的“线条小人”相比,黑色线条的粗细、厚重、圆润程度的选取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、立体的效果均明显不同于通用的“线条小人”形象,其具有鲜明的动漫形象人物特点,是对“线条小人”的再创作,应依法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。而美国耐克公司广告中使用的“黑棍小人”,与中国闪客“小小”(朱志强)的“火柴棍小人”作品,构成要素完全一样,特征相同,整体美感程度相似,“黑棍小人”系对“火柴棍小人”的模仿或剽窃。

  去年10月,美国耐克公司和耐克(苏州)体育用品公司为推销新产品,分别在新浪网首页、王府井大街、北京地铁天安门西站发布广告,广告中有“黑棍小人”形象。朱志强是网络界知名的闪客。从2000年6月开始,他相继创作完成《过关斩将》、《小小3号》、《小小特警》等作品,并分别进行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,这些虚拟空间网络动画作品的主题人物形象均为“火柴棍小人”形象。朱志强认为耐克公司的“黑棍小人”剽窃了他的“火柴棍小人”形象,遂于2003年12月,将美国耐克公司、耐克(苏州)体育用品公司、广告经营者元太世纪广告公司、发布者新浪公司告上法庭。今年7月,市一中院首次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
小小作品链接 http://www.flash8.net/flasher.aspx?id=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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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处:蓝色理想
责任编辑:蓝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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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总共有 13 条评论,现在显示最新的 5 条。暂时没有人参与评分


mmine Publish at 2005-1-30 20:14:58
第一次看到nike的这则广告的时候,还以为小小和nike合作呢。结果是这么回事!
pigispig Publish at 2005-1-21 16:20:11
寒。。30万啊。。。
以后有东西就去注册去
bukeyi Publish at 2005-1-21 9:36:49
(这种小人本就不算是什么设计,谁小时候没有出自本能的画过?他的线条粗只不过是我们常用的笔笔尖小画不出,什么线条优美跟本是屁话,顶多是比例洽当罢了,难道要别人画时要故意让着画别扭些?这种专利也让他注册真是丢人。)
发这则消息的朋友,本人极度鄙视你!有本事的话你就在小小之前也做一个火材棍小人的Flash呀!自己做不出来就别在这底毁别人!
chensm Publish at 2005-1-12 18:16:33
这种小人本就不算是什么设计,谁小时候没有出自本能的画过?他的线条粗只不过是我们常用的笔笔尖小画不出,什么线条优美跟本是屁话,顶多是比例洽当罢了,难道要别人画时要故意让着画别扭些?这种专利也让他注册真是丢人。
realonlyjj Publish at 2005-1-11 17:12:06
这种判决根本就是在搞坏市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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